浙教办函〔2019〕291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本科
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指标体系(修订稿)》暨做好2017-2018学年普通本科高校
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着力引导促进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办出一流,我们对2016年印发的《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浙教高教〔2016〕107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指标体系(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2017-2018学年分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分类
根据学位授予层次及培养能力对高校进行分类,分为具有博士生培养高校、具有硕士生培养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型高校和独立学院四种类型。
二、指标体系
按照高校分类,指标体系分为具有博士生培养高校、具有硕士生培养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型高校和独立学院四类。各类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察点及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4部分。各类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相同,即包括党建引领、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成效、国际交流和学校影响力8个一级指标。具有博士生培养高校型共有8个一级指标,27个二级指标,52个观察点;具有硕士生培养高校型共有8个一级指标,27个二级指标,53个观察点;学士学位授予型共有8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48个观察点;独立学院型共有8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46个观察点。一级指标各类相同但分值不同,二级指标各类按内容不同确定分值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
各校按照所属类型选择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填报。除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代表性、关键性指标数据不可替代,其他观察点指标学校均可提出为同行公认且具可比性的替代性指标。提交替代性指标需说明该项指标的具体内涵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认定后给出相应分数。指标体系中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审核。
三、工作要求
评价指标按学年统计,即上一年度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其中,部分数据统计口径按自然年度,即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请按表格备注要求填写。已掌握的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各高校上报。各高校要加强对分类评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做实做细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评价的真实可信。对填报不实的数据一经查实,将视情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该项指标判定为零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评价结果及运用
为支持各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省级财政将安排分类管理评价绩效奖补经费。省教育厅将进一步扩大分类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综合评价高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时把分类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同时,也将组织专家定期对高校发展进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激发高校对照国内同类高水平高校比拼赶超,争创一流。
2017-2018学年的分类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精心组织。请各校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考核填报数据表》(附件3)中相关数据及支撑材料(含电子版)按一级指标归类装订后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其中纸质报表一式1份,并加盖公章。相关数据填报及支撑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联系人:省教育厅高教处周琼,电话:0571-88008975。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2104室,邮政编码:310014,电子邮箱:zhouq@zjedu.gov.cn
附件:1.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指引
2.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
3.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考核填报数据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指引
具有博士生培养高校 | 具有硕士生培养高校 | 学士学位授予学校 | 独立学院 |
中国美术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中医药大学 浙江农林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 (共12所) |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海洋大学 浙江科技学院 浙江传媒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 温州大学 绍兴文理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 浙江音乐学院 (共9所) | 嘉兴学院 浙江外国语学院 浙江树人学院 衢州学院 台州学院 宁波诺丁汉大学 温州肯恩大学 丽水学院 宁波工程学院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宁波财经学院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杭州医学院 温州商学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共17所) |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温州大学欧江学院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共19所) |
附件2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学士学位授予型高校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观察点 | 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 |
1 党建引领 (10%) 1 党建引领 (10%) | 1.1党委履职 (40%) | 1.1.1体制机制(40%) |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高校保障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为A;制度建设较好、落实较到位的为B;其余为C。 |
1.1.2 主体责任(40%) | 深化党组织星级建设,推进“堡垒指数”“先锋指数”管理,健全落实校院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和校党委书记领办党建项目,以及二级学院(系)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情况。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为A;落实较到位、成效较明显的为B;其余为C。 校本级党建工作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一级指标得满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的,该指标直接认定为A;院(系)级及以下基层党组织在省部级及以上获得荣誉,或在省教育厅等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中获得荣誉较多,或推进高校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承担省教育厅组织的与党建相关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可酌情提高等级。 | ||
1.1.3 理论中心组学习(20%) | 校院两级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符合要求、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时、效果好的为A;中心组学习安排基本符合要求、传达学习上级精神较及时、效果较好的为B;其余为C。 | ||
1.2 组织建设 (20%) 1.2 组织建设 (20%) | 1.2.1 二级学院(系)级党组织建设(35%) | 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有关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每个院(系)按要求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院系党组织履职到位、成效明显的为A;履职较到位、成效较好的为B;其余为C。 | |
1.2.2 基层党支部建设(35%) | 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由“双带头人”担任书记,其他教工党支部由所在同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书记;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党支部建设规范、战斗堡垒作用强的为A;建设比较规范、战斗堡垒作用较强的为B;其余为C。 | ||
1.2.3 党内组织生活(30%) |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组织生活严肃规范,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强的为A;组织生活较规范,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较强的为B;其余为C。 | ||
1.3 队伍建设(20%) | 1.3.1 党员发展(30%) | 1.党员发展指导性计划按期完成,程序规范、质量保证,高知识群体党员发展成效明显的为A;程序总体规范、质量较好保证,高知识群体党员发展成效较明显的为B;其余为C。 2.在省级及以上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或特级专家等中新发展党员的,可酌情提高等级。 | |
1.3.2 党员教育管理(30%) | 按规定落实师生党员、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集中轮训要求和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任职培训要求,严格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做好党内关怀帮扶,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为A;落实情况较好的为B;其余为C。 | ||
1.3.3 先锋模范作用发挥(40%) | 师生党员在所在单位(部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中心工作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在校级及以上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和竞赛等中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学校党员比例的为A;与学校党员比例大体相当的为B;其余为C。 | ||
1.4 清廉学校 建设 (20%) | 1.4.1 制度建设(70%) | 认真落实“清廉教育”“清廉学校”建设要求,招生考试、招投标、科研经费使用、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关键领域管理监督,校内小微权力管理监督,以及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制度完备且严格执行的为A;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较好的为B;其余为C。 | |
1.4.2 违纪违法查处(30%) | 未发现学校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情况,或对学校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主动发现问题线索、主动严肃查处的为A;发现问题线索、查处情况一般,或被上级发现、查处的为B;不重视发现、查处的,或被上级发现、查处且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为C。 | ||
2 思想政治工作 (10%) | 2.1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40%) | 2.1.1思政课程建设(30%) | 落实课程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教学规模,积极推进小班化(60人以下)教学。小班化教学覆盖率前30%为A,前60%为B,其余为C。 |
2.1.2课程思政建设 (20%) | 积极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课程思政覆盖率前30%为A,前60%为B,其他为C。 | ||
2.1.3思政工作队伍建设 (50%) | 分别按师生比不低于1:350、1:200、1:4000配备思政理论课专任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强思政工作队伍。均达标的为A,完成要求数量80%的为B,其余为C。 | ||
2.2教师思想 政治工作 (30%) | 2.2.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50%) | 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教师政治理论集中学习时间一年不少于40课时。达标为A,完成90%的为B,其余的为C。 | |
2.2.2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50%) | 建立师德师风长效机制,把师德情况纳入各类教师考核指标。成效显著,未发生师德失范的为A;成效较好,发生一起师德失范事件的为B;其余为C。 | ||
2.3意识形态 责任制落实情况(30%) | 2.3.1意识形态阵地管理(60%)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宣传思想阵地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健全,未发生相关事端为A;发生1起为B;发生2起及以上为C。如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领域和网络舆情事端,二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 |
2.3.2意识形态领域事件处置(40%) | 对意识形态事端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意识形态事端。处置及时有效为A;处置不及时,酿成较大事端的为B,酿成重大事端的为C。 | ||
3 人才培养 (32%) 3 人才培养 (32%) 3 人才培养 (32%) | 3.1本科生 3.1本科生 | 3.1.1毕业本科生1年后跟踪调查就业率(20%) | 学生毕业一年后跟踪调查就业率达到96%及以上的为A,达到93%(含)—96%(不含)的为B,其余为C。 |
3.1.2 毕业本科生读研率(20%) | 当年度毕业生读研率超过10%(含)的为A,5-10%的为B,其余为C。同比增长20%及以上,提升一个等级。 | ||
3.1.3毕业本科生创业率(20%) | 学生毕业一年后跟踪调查创业率同类院校排名前30%的为A,前31%-70%的为B,其余为C。(师范生不列入统计) | ||
3.1.4毕业生对母校满意度(20%) | 考核毕业生毕业一年后对学校总体满意度。满意度同类院校排名前30%的为A,前31%-70%的为B,其余为C。 | ||
3.1.5专业就业相关度(20%) | 学生毕业一年后跟踪调查同类院校排名前30%的为A,前31%-70%的为B,其余为C。 | ||
3.2学生素养 (20%) | 3.2.1本科生科研活动 | 统计当年度在校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生均论文数;统计当年度在校本科生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生均申请发明专利数;统计当年度生均省级及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情况。 | |
3.3本科生 体质情况 (10%) | 3.3.1 本科生体质测试达标率 | 当年本科生体质测试达标率排名前30%的为A,前31%-70%的为B,其余为C。学生体质测试平均分不到60分,或者学生体质合格率全校不到60%的,该项目得零分。 | |
3.4艺术课程 开设情况 (10%) | 3.4.1开足开齐8门艺术限定选修课程情况(40%) | 8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为:《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由学校提供各专业教学计划。8门课开足开齐得满分,少开1门扣该项20%分数,直至扣完。 | |
3.4.2公共艺术课程选修课情况(60%) | 学校报送上一学年全校学生8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选修人数,计算选课率并排名。选课率(至少选1门课的人数/学生总人数)排名全省前30%的学校,为A;排名全省后30%的学校,为C;其余为B。 | ||
3.5教学激励 (10%) | 3.5.1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40%) | 当学年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时数达到48课时及以上的比例达到95%以上为A,90%—95%为B,80%—89%为C。当年若存在教授没有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出国、因病、离职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该观察点考核为0。 | |
3.5.2 激励本科教学的制度建设情况(60%) | 重点考察学校设立鼓励本科教学的荣誉、称号、奖项等;建立产教融合、科教协同体系;优课优酬的运行;教学与科研等效评价。学校上报制度文件及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完备,落实到位的为A,制度建设较好,落实较好的为B,其余为C。 | ||
3.6产教融合 (20%) | 3.6.1 应用型示范校及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情况(50%) | 学校立项建设应用型示范校及省级、市级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情况,排名前20%的为A,排名前21%-40%的为B,其余为C。 | |
3.6.2 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园区参与人才培养情况(50%) | 学校与行业、企业、地方、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共建行业特色学院或产业学院,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情况(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特色小镇等)。深度参与主要指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建师资、共建课程、共建实践实训平台、共同开展教学等。学校上报共建行业特色学院或产业学院的个数及人才培养情况,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排名前20%的为A,前21%-40%的为B,其余为C。 | ||
4 师资队伍 (13%) 4 师资队伍 (13%) | 4.1 生师比 (25%) | 4.1.1 生师比 | 生师比排名前30%(含)的为A,后30%(含)的为C,其余为B。 |
4.2师资质量 (45%) | 4.2.1省级及以上层面认可的人才数占比 | 1. 省级及以上层面认可的人才(含省151第二层次)每百名教师占比排名前30%(含)的为A,后30%(含)的为C,其余为B。 2.. 当年度自主培养和全职引进1名及以上国家层面认可的人才,直接认定为A; 3. 当年度没有自主培养和全职引省级及以上层面认可的人才,降低一个等级。 | |
4.3师资结构 (30%) | 4.3.1专任教师博士学位占比(45%) | 1. 专任教师博士学位占比50%以上,或者新增专任教师博士比上年度新增专任教师博士增长15%(含)以上,或当年度新增专任教师博士占比90%以上,当年度认定等级为A。 2. 新增专任教师博士比上年度新增专任教师博士增长15%-10%(含),当年度认定等级为B。 3. 新增专任教师博士比上年度新增专任教师博士增长低于10%,认定等级为C。 | |
4.3.2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55%) | 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排名前30%(含)的认定等级为A,排名后30%(含)的认定等级为C,其余认定等级为B。 “双师双能教师”按“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内涵说明”界定。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双师双能型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 ||
5 科学研究与 社会服务水平 (9%) 5 科学研究与 社会服务水平 (9%) | 5.1科研平台 (20%) | 5.1.1新增市厅级以上科研平台 | 1. 新增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数前30%(含)的为A,后30%(含)的为C,其余为B。 2. 当年度新增国家级科研平台,该一级指标认定等级为A。 3. 当年度新增省部级科研平台的,认定等级为A。 4. 当年度已有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被摘牌或考核(评估)不合格,不得分。 |
5.2成果奖励 (20%) | 5.2.1新增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 1. 当年度主持获国家级成果奖励的,该一级指标为A。 2. 当年度参与获国家级奖励或主持获省部级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为A,参与获省部级一等奖成果奖励或主持获省部级奖励的为B,其余为C。 3. 学校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的,该二级指标认定为A。 4. 当年度在各类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提名(推荐)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被查实的,不得分。 5. 当年度获省部级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肯定性批示的,酌情提高认定等级。 | |
5.3纵向科研项目 和经费 (25%) | 5.3.1新增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60%) | 1. 根据当年度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数(学校为主持单位),排名前30%(含)的为A,排名后30%(含)的为C,其余为B。 2. 当年度立项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该一级指标直接认定为A。 3. 对增长幅度较大的高校,酌情提高评价等级。 4. 对下降幅度较大的高校,酌情降低评价等级。 | |
5.3.2 纵向科研经费总量(40%) | 1. 根据当年度到校纵向科研经费总量排名前30%(含)的认定等级为A,排名后30%(含)的认定等级为C,其余认定等级为B。 2. 对增长幅度较大的高校,酌情提高评价等级。 3. 对下降幅度较大的高校,酌情降低评价等级。 纵向科研经费总量计算公式:理工农医类实际到账纵向科研经费+人文社科艺术类实际到账纵向科研经费*5 | ||
5.4社会服务 (35%) | 5.4.1师均横向科研经费 | 1. 当年度师均横向科研经费排名前30%(含)或增长20%(含)以上的为A,排名后30%(含)或下降20%(含)以上的为C,其余为B。 2.与上一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高校,酌情降低评价等级。。 师均横向科研经费计算公式:(理工农医类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人文社科艺术类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5)/专任教师数。 |
6 成效 (16%) | 6.1学科建设 成效 | 6.1.1学科建设成效 | 1. 在省一流学科阶段性绩效评估中平均得分在前30%(含)的为A,后30%(含)为C,其余为B。 2. 学科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酌情提高等级。 3. 在省一流学科阶段性绩效评估中出现不合格的,不得分。 |
6.2 专业建设 成效 (40%) | 6.2.1优势特色专业成效(60%) | 统计累计到当年度省级及以上优势特色专业数占当年招生专业总数比例,排名前20%的或建设成效A等的为A,前21%-40%的或建设成效B等为B,其余为C。 | |
6.2.2已认证专业数(40%) | 统计累计到当年度学校已认证专业数达到5个或当年度有专业通过认证的为A,没有专业通过认证的为C,其余为B。 | ||
6.3教学资源 建设 (30%) | 6.3.1省级及以上教学资源 | 统计近五年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含虚拟)、校外实践基地、课程、规划教材及卓越项目和省级竞争性质量工程项目(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基地、在线课程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产教融合工程项目、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项目)等。生均拥有量排名前20%的为A,前21%-40%的为B,其余为C。 | |
7 国际交流 (5%) | 7.1师资国际化 (40%) | 7.1.1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3个月及以上人员占比 | 到当年底累计人数占比达到25%的高校或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为A,达到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B,低于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C。 |
7.2人才培养 | 7.2.1留学生占在校生比例(50%) | 当年留学生占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达到2%,或留学生总量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为A,达到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B,低于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C。 | |
7.2.2交流生交换生占在校生比例(50%) | 当年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人数占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达到3%,或交流生交换生总量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为A,达到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B,低于同类高校平均水平80%的为C。 | ||
8 学校声誉 (5%) | 8.1毕业生对 母校满意度 | 8.1.1用人单位满意度 | 考核用人单位对各高校本科毕业生实践动手能力、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合作与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方面的满意度。 |
备注:
1.国家级科研平台包括: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确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等三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国防科技创新基地、国防科技工业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基地。
2.省部级科研平台包括: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新型(高校)智库、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及其他国家部级科研平台。
3.市厅级科研平台指各设区市及省级厅局认定的各类科研平台。
4.国家级成果奖励包括: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文库、国家教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列明的各奖项最高等级奖及其他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5.省部级成果奖励包括: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金奖、何梁何利科技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军队科技进步奖及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列明的奖项(最高等级奖除外);国家奖励办公布的社会力量奖(只含最高奖和次等级奖,分别对应省部级一、二等奖);影响较大著名民间社科奖(如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胡绳奖、思勉原创奖、钱端升法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二等奖及以上,无等级的按省部级一等奖对待。
6.国家级重大重点科技科研计划项目包括: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杰青优青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国家重大历史题材创作工程项目、中华文明历史题材创作工程项目。军用型谱、新品、型号类项目,国防装备基础加强类项目,国防基础科研重大项目,武器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类项目,国防装备探索(创新)研究项目,国防基础科研重点项目、武器装备预先研究基金重点项目。
7.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防基础科研一般项目,国防技术基础科研一般项目,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武器装备预先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国防科技工业技改类配套项目。
8.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杰青项目、省哲社规划重大招标课题、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9.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社规划课题以及国家有关部委项目、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
10.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11.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
浙江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浙江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浙江赛区、浙江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英语演讲与写作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工程综合能力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浙江省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医学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力学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摄影竞赛、浙江省大学生中华经典诵读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机器人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化学竞赛、浙江省大学生护理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经济管理案例竞赛、浙江省大学生证券投资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物理科技创新竞赛、浙江省大学生企业经营沙盘模拟竞赛、浙江省大学生广告创意设计竞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