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25浏览次数:9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7年5月25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力度,推动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强化人才培养特色,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全力推进应用型本科专业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各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两类。

第三条 教学改革项目建设要着眼于“以项目促改革,以改革促成果,以成果促质量”的目标要求,通过对教学改革项目的遴选和建设,促进教学水平跃上新台阶,扩大改革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条 教学改革项目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制。市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负责选题、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结题、成果推广等工作,学院(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结项、成果总结等工作。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负责选题、申报评审,学院(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结题、成果总结及推广等工作。负责人属校级行政部门的,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党建与思政专项教改项目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

第五条 所有立项项目应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转变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六条 教学改革项目的选题指南由教务处及各学院(部)共同制定。学院(部)要从待解决的问题及欲推动的改革等方面出发,提出本学院(部)的申报指南。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并向全校公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研究方向:

1.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侧重在人才培养体系、实践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模式、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与竞争力分析、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较为宏观与中观领域的研究。

2.以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包括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含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项目。

3.在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项目。

第八条 课堂教学改革项目主要研究方向:

1.突出面向课堂。立项项目主要面向课堂教学,适度偏向基础课、通识课、大类课,兼顾专业课、实验课;不仅要改革理论课,也要改革实验实践课。

2.突出授课模式改革。探索混合式教学、小班教学或大班上课小班研讨的教学组织形式。鼓励各种模式的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独立思考,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钻研问题、探究创新的兴趣和能力。

3.突出课程评价方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关注学生平时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关注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的实际能力提高。

第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分为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校级课堂教学改革项目与市级课堂教学改革项目合二为一,不再重复申报立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1.项目需具有一定的前期教学改革或研究基础,如具有反映该项目水平的先期研究成果(总结或论文)。研究方案科学合理,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和针对性,能够针对当下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思路、实施策略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预计通过实施能够取得显著效果,且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2.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的教师和各级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申请重点(委托)项目的负责人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勇于开拓创新,能够组建和带领团队协作攻关。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1.课堂教学改革项目要围绕如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设立,形式可多样,但一个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过大。

2.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的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可以是教学团队,也可以是教师个人。鼓励富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授和教学团队负责人主持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有思想、有活力的青年教师担任课堂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不再重复立项。申请人每次只允许主持申报1项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课堂教学改革项目,同时作为其他项目成员不得超过2项,在主持项目结题之前不得申请同级教学改革新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书,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部)初审。各学院(部)组织专家评议,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并根据学院(部)教学改革推进的重点与难点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同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表和汇总表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立项及经费资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项目建设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立项申报书的具体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学院(部)和教务处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课堂教学改革项目过程管理和成果原则上应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上体现。如因故不能按原定研究方向或原计划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组织审查后,批准其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凡申请延期的项目,其负责人暂停教学内涵建设新项目的申请,直至其完成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校级及市级教学改革项目将予以终止并收回相应经费,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在全校范围内以招标形式进行定题申报,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新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实施项目研究。

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进程和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否则教务处有权中止其研究,收回相应经费并责成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学校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为项目开展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做好对项目研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项目组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采取中期检查与项目结题验收制度。建设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作为中期检查的依据。对于进展情况不佳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采取限期整改、延期结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末期,市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应向学校提交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报告书及结题成果,接受学校组织的验收。校级建设项目经各学院(部)验收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必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教改方案、教材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必备)等。

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的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必备)、学评教数据(必备)、课堂教学设计、实验指导书、公开课视频、网络教学平台运行相关数据、论文等。

第十九条 教学改革项目的验收形式及程序:

1.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验收须由各学院(部)组织成立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评审组,一般应由院系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项目负责人向评审组汇报课题研究情况与研究成果,由评审组评定项目是否完成预定研究计划并取得实际成效,是否同意结题。验收完成后,各学院(部)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

2.市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负责验收。验收工作采取项目负责人集中汇报形式,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能完成研究与实践计划;

2.未能获得预期成果;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成果缺乏科学性,无应用和推广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经费使用不当。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整改方案,在一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则撤消该项目并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教学改革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提供经费资助,鼓励各学院(部)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负责按批准的资助金额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内涵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5〕131号)制定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划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实践以及论文发表等费用,具体开支按照学校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6〕79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5〕188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