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教材发放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07浏览次数:168

各学院(部)

      为确保新学期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到课前到书,学校定于9月13日(周日)集中发放12级、13级、14级学生教材,请各学院(稽山、镜湖两校区)根据时间安排通知各班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学生领取教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材发放时间、地点

 

表一、稽山校区学生领取教材时间:9月13日(周日)

日期

时间

学 院

专业年级

领书地点

上午

8:30—9:00

英语学院

13级、14级英语

教学楼A119

9:05—9:20

13级、14级应用英语

9:25—9:45

13级、14级商务英语

教学楼A117

9:50—10:00

13级、14级翻译英语

10:30—10:50

西语学院

12级各专业

教学楼D137

10:55--11:15

13级各专业

11:20—11:40

14级各专业

下午

14:00—14:30

东语学院

12级各专业

教学楼F105

14:35—15:00

13级各专业/13应日

15:05—15:30

14级各专业

 

表二、镜湖校区学生领取教材时间:9月13日(周日)

日期

时间

学 院

专业年级

领书地点、门号

上午

8:30—9:10

国际商学院

12级各专业

2号楼2-115

9:15-—9:50

13级各专业

9:55—-10:20

14级各专业

2号楼2-112

10:25---10:50

英语学院

12级英语专业

2号楼2-107

10:55—11:30

中文学院

12级、13级、14级各专业

2号楼2-107

下午

12:30—13:10

网络传播学院

12级各专业

2号楼2-111

13:15—13:45

13级各专业

13:55—14:20

14级各专业

14:25—14:50

酒店管理学院

12级、13级、14级

2号楼2-112

14:55—15:20

国际学院

13级、14级各专业

2号楼2-115

 

二、领取教材注意事项

1. 2012级、2013级、2014级学生领用教材以班为单位,凭教务系统中最新班级学生名单领取,请各学院教科办在教务系统中下载学生名单下发到各班级。

2.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安排班长或学习委员作为教材集中领取的责任人,携带本班学生名单,在教材发放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教材。进修学生的教材随班一起发放(请相关班级在班级名单后面加进修生姓名,并注明)。

3.领取教材时,由责任人按照该教材发放清单上的品种做逐一核对,清点好教材的种类及册数,核对无误后在教材发放单上签字确认。为了不影响教材顺利发放,请及时把教材搬离发放现场,以免影响后面教材有序发放。

4.专业选修课教材同时发放,请各学院教科办,将教务系统中班级选修课一览表打印后发至各个班级,便于选修课教材发放。

5.关于转专业学生,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到原专业班级领取教材,于9月14-15日凭转专业文件与原专业教材,到现就读专业校区更换,逾期不予办理.责任自负。(跨校区转专业学生教材退回原专业校区,凭教务处出据的退书证明到现专业校区领用)

6.请各班班主任务必通知到每位同学,领到教材后不要急于在新书上做任何标记请保持教材的整洁,开课前与授课教师落实教材正确后,再做标记和翻阅。如发现教材缺页等质量问题并及时与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联系更换,以防在日后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妨碍使用。

7.休学、退学、交换生等情况暂不需要领用教材的,请到所在班级班主任处登记姓名和学号,填写退书申请(写上教材名称,出版社,作者,单价,数量),班主任签字确认,学院教科办核实盖章,由本人携带证明和完好无损的教材在一周内(9月14-16日)退回各校区,逾期不再办理。

8.领取的教材发放后有多余,请及时退回到相关校区(书籍要保持完好无损,否则不予退回),如果多领教材没有及时退回,教材费用结算时,经办同学及所在班级需承担相应教材费用。

三.各校区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稽山校区:  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电话:88349390,联系人:严小娟老师

镜湖校区:  师生服务中心  电话:89172459,联系人:蔡翡燕老师

注:开学第四周起开始清理库存,清退多余教材,如学生未领取或没有按时退回教材的,责任自负。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学院教科办务必通知到相关班级和班主任(辅导员),按照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0分到规定地点领取教材。

 

 

                                                                           教务处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