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增强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减少或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定义
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违反学校有关教学或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根据发生事件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教学事故分别按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三级)教学事故三种予以认定。程度低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视为教学差错。
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等级范围(见附件1)
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核实认定程序
1.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教务处。
2.责任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后填写“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表”(见附件2),初步确定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与人事处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上报学校,学校下发处理文件。重大(一级)教学事故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复议
1.责任人(责任单位)如对认定有异议,可在学校印发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
2.教务处、人事处、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复议小组,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复议会,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责任单位)复议结果。
四、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教学差错当事人,在本单位内批评教育,进行通报,并扣除1当量课时工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1分/次。
2.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扣除3当量课时工资,取消当年教学评优资格。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3分/次。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对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扣除6当量课时工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级、评优。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4.对重大教学事故当事人,扣除10当量课时工资,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级、评优。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暂停教学工作,直至调离教师岗位的处理。
5.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教委文件《关于严肃处理教育部分干部、教师考试舞弊行为的意见》(浙教办[1997]22 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
五、其他
1.对违反教学规定但低于教学差错的给予教学警告,进行批评教育。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浙越外教〔2009〕13号废止。
附件:
1.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等级范围
附件1: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等级范围
类型 | 教学差错 | 教学事故 | ||
一般(三级) | 严重(二级) | 重大(一级) | ||
教学任务 |
| 未经学校同意在外校从事教学活动而影响学校教学任务完成者。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它工作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 经批评教育仍然在外校从事教学活动而影响教学任务。 |
备课 | 由于个人原因没有按时撰写授课计划、教案。 | 上课无授课计划、教案之一者 | 上课既无授课计划又无教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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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 |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5分钟以内。 |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0分钟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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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装不当、举止不文明,上课吸烟以及酒后上课等;上课(监考)时没有关闭通讯工具并发出声响。 | 上课(监考)时使用手机、看书看报等被认定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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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或考试地点。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 调课后未给学生补上所调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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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学院(部)同意,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要求。 | 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变动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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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学生缺失指导、管理,导致课堂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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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内容大部分与教学任务不相关或无关。 | 课堂教学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重大错误,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 | 在课堂上过多抨击时弊、与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言论。 | 在课堂上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
作业 |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含作业量不足)或不认真批改作业。 | 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经提醒仍不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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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试题,影响试卷印刷。 | 试卷中个别题目有较大错误或AB卷试题重复率超15%以上。 | 试题有原则性错误、重大疏漏或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致使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考前泄露试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 |
监考 | 未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导致考场出现违纪、作弊现象被巡考人员发现。 | 未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出现雷同卷。 | 监考教师弄错考场、考试时间或发错试卷,造成严重后果;或监考不严,致使考场学生作弊严重。 | 考场上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 |
实践教学 | 没有按要求提交实验计划、实验备课、实验报告等。 | 随意离开实验室,造成不良影响。 | 未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的内容。 | 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由于教师原因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实习实训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不进行指导;因指导教师原因造成学生实习过程中纪律涣散,产生不良影响。 | 未按规定完成实习实训指导、监督、检查、成绩评定等工作,或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 ||
所指导的毕业论文题目不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或论文中英文题目表述明显错误;或论文字数没有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 未能对毕业论文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任务书的的内容和要求、开题报告的审核意见、资格审查表的审核意见与评语老师评语意见等等敷衍了事、雷同和不具体。 | 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导致学生论文质量低劣或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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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
| 由于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征订单造成教材错订、漏订。 | 由于主观原因出现教材漏订、误订,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二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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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收费推销教材或其它书籍。 | 所选教材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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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 |
| 辱骂或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一定影响。 | 辱骂或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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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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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
| 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 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三级)教学事故。 | 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二级)教学事故。 | |
其他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但其影响较小、程度轻微,且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弥补,并未形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形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