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与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31浏览次数:571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建设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教学成果主要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经过实践证明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等研究与实践成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围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外语教学与专业教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本土教育与境外教育的有效融合,强化校校协同、校地协同、校企协同和国际协同,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及教风学风建设,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教学工作机制,实现教学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结合我校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教学成果的个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研究等)。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所在教研室的平均水平,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成果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集体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

(二)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该教学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先进性。

2.教学改革理念正确、清晰,方案设计科学、合理,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在全校、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申报的教学成果在近五年内取得,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有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学校向各学院(部)和相关部门下达推荐数额,由各部门择优推荐。

2.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报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2)由各学院(部)或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并依据条件和分配名额认真做好本单位教学成果的初评工作。

(3)由各学院(部)或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和教学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2本)。

(4)教务处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推广性及其成效等进行初审,并在听取成果负责人的成果介绍和提问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获奖成果。

(5)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结果在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期内,全校教职员工可对成果及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方可受理。

3.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学校将根据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结果,推荐获奖项目申报更高层次的教学成果奖。

四、成果等级

1.教学成果奖根据其创造性、新颖性、适用性水平的高低和实际效果的大小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2个等级。整体水平较高,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在同类院校中有较大推广价值,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可评选校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在校内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可评选校二等奖。

2.成果奖项目数和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视当年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成果奖励

1.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二等奖奖金为5千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由第一申报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2.凡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校级以上成果奖的项目,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同时,学校将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配套奖励金额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获省部级奖励的成果,配套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获市级奖励的成果,配套奖励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

3.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推广与应用

学校及各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成果转化,促进获奖教学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的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对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积极向校内其他院(部)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

七、附则

1.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实事求是。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严肃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越外发〔2011〕5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