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27浏览次数:650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和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调整和实施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旦确定,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其严肃性、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由学校统一进行部署,原则上每4年制定一次,每2年进行一次微调。

3.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流程进行:

(1)教务处根据国家和省级教学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方针政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校内外专家和行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学校同意后,作为制(修)订的依据,发至各学院(部)。

(2)各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成立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在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制(修)订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经院长签字、学院签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3)教务处协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审议,审议主要内容为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学分分配等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学院(部)参考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院长签字、学院签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正式生效、执行。

4.申报新专业前,各学院在专业论证时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出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申报专业获审批后,提交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于每年5月底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专业招生后第2年可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经审定后下发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学院(部)归口承担。

2.各教学环节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各学院进行安排,由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3.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4.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好授课计划,经学院同意批准后执行。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1.已正式生效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应按规定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计划(课程)调整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2.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属性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

3.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各学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批,教务处长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负责执行。

    四、附  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08〕1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