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20浏览次数:446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教学比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宗旨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技能竞赛,激励教师努力研究并掌握教学规律,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教师教学竞赛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竞赛的具体日常工作。

2.学校聘请专家组成“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担任竞赛评审工作。

    3.严格按照评选细则规范、严谨评分,评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竞赛类型及安排

(一)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

比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校于10月份下发通知,各学院(部)进行初赛,于次年5月份举行校级决赛,并在学校决赛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的人选。

详情请参阅比赛活动实施方案。

(二)微课比赛

比赛每年举行一次,并在学校决赛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本科高校微课大赛的教师。

详情请参阅比赛活动方案。

(三)多媒体课件比赛

比赛每年六月份举行,并在学校决赛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比赛。

详情请参阅比赛活动实施方案。

   (四)教学设计比赛

比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校于3月份下发通知,各二级学院(部)进行选拔赛,于同年5月份举行校级决赛。

详情请参阅比赛活动实施方案。

四、竞赛程序

(一)竞赛分学院(部)初赛和学校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学院(部)初赛

   (1)拟参赛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报名,由各学院(部)确定参赛人选。

   (2)各学院(部)成立教学竞赛领导小组,制定教学竞赛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传OA通知,并将相关文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3)各学院(部)根据教师发展中心要求,向学校推荐1-2名评审专家,组成“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

   (4)各学院(部)教学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院(部)竞赛,确定学院(部)获奖名单,获奖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在OA公示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并按照学校要求向教师发展中心择优推荐参加校级决赛的人选。

2.第二阶段:学校决赛

   (1)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报送推荐参加校级竞赛教师名单、推荐表及相关材料。

   (2)学校“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校级教学技能竞赛,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并颁发相应奖金及荣誉证书。

   (二)参赛管理

1.校级教师教学竞赛,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并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比赛。

2.非校级教师教学竞赛,经各学院(部)统一组织选拔,择优推荐参加比赛。并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竞赛获奖在教师及学院(部)年度考核、奖励时不予认可。

3.参加竞赛获奖的教师,在获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师发展中心登记,并将复印件交至教师发展中心留档。

五、参赛经费管理

1.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获奖经费及竞赛组织相关经费统一从教师发展中心专项切块经费开支。各学院(部)组织的选拔赛中获奖教师,各学院(部)可从部门专项经费中开支一定经费发放奖品,奖品最高额度不高于学校比赛三等奖金额。

2.非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教师参赛所需的报名费、参赛费、差旅费等费用统一从本部门经费开支。

六、监督、异议和申述

(一)监督

1.教师发展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竞赛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2.学校“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竞赛评分工作,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异议与申述

教师教学竞赛设置异议期制度。对竞赛成绩有异议的,在异议期内提交书面材料,由当事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出申述。校、院级竞赛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受理,自获奖名单公示之日起的一星期内,凡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并通告相关部门或个人。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