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7浏览次数:419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体系,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课程体系教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基础。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工作,充分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教材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必须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反映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第二条 教材建设工作包括教材规划、优质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估等内容,在强化教材选用的基础,加强教材建设的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材建设质量。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教材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做到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同步规划。

第四条 教材建设要体现以本科教学主干课、专业必修课为主的原则,同时鼓励教师编写其他具有教学特色和学科特色的系列教材。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指导、咨询、评价、审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和教材编写计划;负责校级教材建设立项和教材评奖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教材建设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审教材建设立项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教材等工作。教务处是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学院(部)承担具体的教材建设落实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八条 教材规划。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教材编写出版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保障予以实施,避免教材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九条 教材立项。我校立项教材分两类,一类是计划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校每两年立项一次,按个人申报,学院(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推荐,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批准流程进行;第二类是为满足教学需要编写的校内试用讲义,按教研室申报、学院(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审批流程进行。

第十条 立项教材建设重点。校级教材立项重点考虑以下范围教材: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材;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等课程的系列教材;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殊需求、体现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为确保教材编写质量,教材主编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审稿。

第十二条 教材出版。计划出版的规划教材一般由国家级出版社组织出版,特殊情况,确需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应在立项时说明,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工作是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选用工作是一项严谨、细致、责任心很强的工作,各开课单位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学校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课程的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对开设课程的教材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好中择优。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应坚持适用、选新、选优的原则。选用的教材应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并与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相匹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和高质量的电子教材;选用学校批准的立项教材。

第十六条 教材选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确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能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须由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新教材。

第五章 教材研究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和选用质量的保证,教材研究工作的内容包括:

1.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各课程教学要求的研究;

2.教材的内容及体系的研究;

3.教材的选用、评价方法研究;

4.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

5.对外国原版教材的研究;

6.教材管理的研究。

第十八条 重要的教材研究课题应列为校级重点教改项目。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多媒体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研究编写技术和规律,推动教材的更新和改革。

第六章 教材建设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材建设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课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建设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校级优秀教材评选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市级、省部级、全国优秀教材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校级立项教材包括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省市、国家立项教材的编写经费配套,开展教材研究活动的经费,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社支付稿酬,教材的稿酬由教材主编负责支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承担立项教材编写任务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教材编写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不能按期完成编写任务的,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收回资助经费,限制负责人同类立项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