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7浏览次数:541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的精神与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由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对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一同入学。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入学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都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  专科(高职)学制3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2.5年,最长年限为5年;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6年。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或超过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到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和开课部门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修读课程获得学分,可申请学分互认。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成绩和相应学分。课程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分为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采用等级制记录的成绩对应百分制的最高整分数及绩点。

第十三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AP,即Grade  Point  Average )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同时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申请转专业、出国留学、辅修等相关选拔的主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与绩点关系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

≥90

≤100

≥85

<90

≥82

<85

≥78

<82

≥75

<78

≥70

<75

≥66

<70

≥62

<66

>60

<62

60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应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公共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公共教学部指定其他体育项目锻炼或安排保健活动,并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具体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机会,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者。

第十七条 因患急病或特殊事件,学生可申请期末考试缓考。

缓考手续应当在考试前办理,逾期不补,否则按旷考处理。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同一门课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若学生在办理缓考手续期间弄虚作假,取消缓考资格,成绩记为0分,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选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军训等),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按60分或“及格”记入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或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重修。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未注册者不准修读课程。

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部分已修读过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