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内涵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3浏览次数:44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内涵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建设、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学科竞赛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改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教育内涵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平择优原则。项目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鼓励平等竞争。

(二)讲求效益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鼓励创先原则。通过建设培育,提高综合实力,形成自身特色,力求项目达到国家、省、市先进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使用范围

1.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专业研究资料室建设经费:用于专业研究资料室的建设、图书资料采购、专业杂志征订等。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25%。

专业特色项目培育经费:用于培育、凝练能反映专业特色的品牌项目,如校企合作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40%。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团队师资的进修培养。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5%。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参加或承办学术会议、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的资助与配套奖励、成果鉴定与评审、咨询合作(含网络建设、聘请高层次人才研究、工时补贴)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

2.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硬件建设经费:用于基地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图书(声像)资料、耗材购置等。此费用不少于项目资金的60%。

软件建设经费:用于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实训项目的开发、实训案例的采集编写、校本实训教材的编写,实训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实训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等。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20%。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实践教学教师培训、聘请专家、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

3.学科竞赛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竞赛基地建设和承办技能竞赛活动。

4.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硬件建设经费:用于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图书(声像)资料、耗材购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软件建设经费:用于教材建设,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等。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40%。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主讲教师培训、聘请专家、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此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5.重点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材出版资助、学术研讨、外出调研、合作交流等。

6.教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手段和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工作。

7.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对已完成结题项目的补助。

8.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用于奖励各集体组织或教师个人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取得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教学成果。

(二)使用要求

1.各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节约、高效、合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可以以劳务形式列支专家讲学酬金、工时补贴,但不能超过项目资金的10%。专项资金不得以劳务奖金、津贴形式分发给项目成员,不得用于罚款、捐款、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2.各项目专项资金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3.各项目专项资金凡涉及办公用品、文具、耗材、材料、劳保用品、图书资料、日用品等,发票明细栏须列明与该项目相关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如发票笼统以办公用品等商品名称开具,则须提供付款时销货方提供的购物小票(收据、清单),列明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且原则上清单须有销货方盖章确认,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教学内涵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做好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附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七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各项目负责人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教务处、财务处批准。

第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制度。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预期效益,各教学内涵建设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年度检查结果与下拨年度建设经费挂钩,对没有完成预定建设目标、建设无成效的建设项目,将减少或停止拨款。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年度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