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31浏览次数:509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国(境)内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和加强,校内外学生转专业日趋增多。为了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交流学校修读课程与申请转换的本校课程学时、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

   (四)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一般按1学分对应16或17学时认定为我校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外事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境)外学习的交流项目所修课程;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省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课程;

   (四)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或外事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的校际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课程,如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以自费出国(境)留学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操作程序

   (一)学校派出国(境)内外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转换程序

   (1)学生申请赴国(境)内外学校学习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课程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交流生拟修读课程与学分转换对照表》(附表1),由专业负责人指导并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同意。学生赴交流学校后如需调整选课的,须在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调整方案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2)学生交流结束返校后一周内提交《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交流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附表2)、交流学校的成绩单原件、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资料(在国(境)外交流的学生由外事处审查认定学生资格、成绩单原件及课程名称中文翻译),然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系主任、教科办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的审批表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学院教科办存档备查。学院教科办根据审批表认定的结果,按转换课程的课程编号、成绩、学时、学分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课程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学校通识教育任选课。学院教科办根据审批表认定的结果,按交流学校实际修读的课程(翻译成中文课程名称并编码)、成绩、学时、学分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课程成绩转换方法和原则

   (1)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交流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记。

   (2)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等级(A、B、C……)的形式登记,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秀)=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良好)=80分,C(中等)=70分,D(及格)=60分,F(不及格)=0。

   (3)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二级制(P、F)登记,换算为我校成绩标准为P(合格)=75分,F(不合格)=0。

   (4)如遇其他无法参照前三款转换标准的,由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认定。

    3.课程成绩计算办法

   (1)交流学校一门课程认定为校内一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课程成绩认定;

   (2)交流学校多门课程认定为校内一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各门课程的平均分进行认定;

   (3)交流学校一门课程认定为校内多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课程成绩进行认定。

   (二)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校、转入新专业,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

    2.学生转校、转入新专业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会同开课学院(部)研究决定。原则上同一名称的课程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实际成绩和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记入;不同名称的课程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抵冲转入专业相近的课程,以实际成绩和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学分记入。

    3.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均可认定为学校通识教育任选课,以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

    4.转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应在转入学校后一周内,转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附表3),向转入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转入学院会同开课学院(部)审核确认,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负责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登录。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浙越外发[2011] 157号文件自动废除,其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