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09浏览次数:488

    为规范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学校决定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浙越外发[2011]110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3.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

4.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学年在岗的专任教师。由学校安排进修、考察,或经学校批准病假、事假,在岗时间不到一学期的教师,可以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做出的业绩,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四方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量化标准按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1.师德师风: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如发生有损国家、学校、学生利益和教师职业声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教学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经学校教务处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作量。

3.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各类课程教学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学生考级考证情况、指导获奖等情况。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实行两级评价制度即学生评教、二级学院(部)考核小组评教。

4.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教学获奖以及发表教学研究论著(含教材)等情况。教学建设情况是指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

四、考核结果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和良好的比例不大于80%,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大于20%。各等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下:

优秀: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至少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未出现教学事故。

良好: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至少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不合格: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或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者,或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被点名批评者,都实行一票否决。

合格:介于良好和不合格标准之间。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将直接应用于“优秀讲师”的评比。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连续两次位于后2%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

六、考核领导机构与程序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纪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全面协调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审定各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结果。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各学院(部)成立本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教科办主任(副主任)、各系主任(副主任)、各教研室主任、督导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各学院(部)可根据学科特点及专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以本实施办法为指导,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考核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要素:组织机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等。 

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进行。

七、其他

1.职评为思政系列的辅导员由学工部单例考核。

2.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系列职称教师,其工作量达到学校有关规定即视同完成教学工作量。

3.本实施办法于2014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