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简称“学评教”)是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是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学评教”能进一步促进教与学的相长,切实提高教师课程教学的质量。为进一步完善“学评教”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和参评对象
1.评价对象:担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任课教师。
2.参评对象: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生。
二、评价方式
1.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2.采取学生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分档”评价的方式。
三、评价时间
每学期第13-14周进行,具体安排由教务处另行通知。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务必完成。
四、评价内容
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态度、教学纪律为主要评价内容。
五、评价档值与分值
1.评价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及以上比例不超过80%。
2.各档对应分值分别为90分、80分、70分、60分、55分。
六、评价要求
1.评价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安排。
2.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内各项评价指标信息等的设置,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3.学院负责做好评价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具体要求:
①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学评教” 工作的相应解读、指导。
②参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要本着对教师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③任课教师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影响学生进行评价;不得私自调整课程安排表等信息。
学生不参与评教,将不能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本人成绩。
七、评价统计
1.评价最终按照百分制进行统计。
2.对每位教师每门课程的评价进行统计,得出每位教师每门课程的平均分。统计方式为∑(课程学生评价成绩)÷∑(课程评价学生数),其中评价数据均去掉10%的最高和最低数据。
3.对每位教师的评价进行统计,得出每位教师的平均分。统计方式为∑(每位教师每门课程成绩×每门课程评价学生数)÷∑(每门课程评价学生数),其中每位教师每门课程成绩、每门课程评价学生数均去掉10%的最高和最低的数据。
4.对各学院(部)教师和全校教师的评价进行统计,得出各学院(部)教师平均分和全校教师的平均分。
八、评价结果
1.评价结束后,教务处将对全校评价的结果在系统内进行统计,并将评价材料(相关评价数据、成绩)反馈学院(部),各学院(部)要及时、全面地向教师进行反馈并做好总结、分析工作,评价总结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上交教务处,同时各学院(部)做好评价材料的归档工作。
2.“学评教”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束后,教师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被评价的相关信息。
九、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