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为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强化学院和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任务,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的界定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和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两部分。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工作量计算。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以当量课时为计算单位。其定义为:给一个标准教学班讲授45分钟,并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的工作量。
二、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和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学任务: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当量课时=课程学时数*重复授课系数*双语课程系数*班额系数*课头系数。系数具体如下:
1.重复授课系数:指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中给第二个及以上教学班上课的工作量系数。1个教学班教学工作量计全额,其余教学班教学工作量需乘上相应的系数0.9。
2.双语课程系数:按照外语授课程度,双语课程分A、B、C三类,系数分别为2、1.5和1.3,具体按学校双语课程建设办法执行。
3.班额系数: 班型安排即分班与合班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和课程特点确定。
课程类型 | 标准班 人数 | 非标准班人数 | 低于标准班人数80% | ||||
外语类课程 | 35 | 36-50 | 51-65 | 66-80 | 81-95 | ≥96 | <28 |
非外语类专业课程 | 40 | 41-55 | 56-70 | 71-85 | 86-100 | ≥101 | <32 |
公共课、全校选修课 | 70 | 71-100 | 101-130 | 131-160 | 161-190 | ≥191 | <56 |
折算系数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0.9 |
4.课头系数:指同一个教师同一学期上多门不同性质的课程,从第三门课开始,每门课程取一个班以系数1.1折算课时,其余平行班按重复课以系数0.9计算。
(二)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实验课:上机形式的实验课按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指导:准备、指导、阅卷、答辩、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教学工作量= 0.5课时×学分数×学生数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准备、指导、阅卷、答辩、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教学工作量=7课时(高职3课时)×学生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每生上浮1课时。
三、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程序
1.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部)组织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2.学院(部)对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量进行统计和审核,并经教师签字核对后于每年12月底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学院(部)上报数据核定每位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并作为发放课时津贴的依据。
四、说明
1.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是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量的量化考核,按年度核算,作为学校对学院进行教学工作总量考核和定编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作量计算工作。
2.学院之间交叉的教学任务、重修课教学工作量,参照本办法计算。
3.为保证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准确性,各学院(部)必须根据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合理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学院方可组织落实。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制订的有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