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30浏览次数:576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实现学校办学定位,夯实人才培养的基础,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形成严谨的教风,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为此,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浙越外教字〔2008〕105 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师要坚定“政治统领,依法执教”的理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二条  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原则,把德育贯穿和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中,尊重学生,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教师要秉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作风,静心来钻研业务,潜下心来研究,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尊重科学规律,不断追踪学术前沿问题,协同创新,努力提高教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第四条  教师要发扬“敬业爱生,乐于奉献”的精神,服从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不断总结与反思,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教学文件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全校教学工作所依据的重要法规。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任务的人员和排定课表等项工作。制订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必须面向教学、面向学生,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要注意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至少在一个周期内不作过大的变动,在实施过程中,对确需变动的内容应由学院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及各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课程教学指导文件。各教研室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制订,在教研室内讨论定稿,报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批准。没有教学大纲课程,不准开课。

第七条  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授课计划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不按授课计划的安排而自行删减课内外内容者,学院(部)或教务处要做相应的处理。授课计划一式四份,任课教师及教研室、教师所在学院(部)各一份,一份由教师所在学院(部)交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都属于基本教学文件。各学院(部)、各教研室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学院(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任教资格

第九条   教师任教基本资格:必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并贯彻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规定与要求。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取得课程主讲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经岗前培训合格,掌握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文件规定与要求,有能力履行教师职责,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遵循教育规律;能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能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与难点;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规范;经各院(部)随机指定章节试讲,评议审定合格。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开新课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熟悉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教材(包括辅助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对该学科有过较系统的研究,熟悉课程内容,编写较详细的授课提纲,写出不少于1/2的教案(备课笔记);经教研室同行评议通过,由学院(部)与教务处组织试讲通过(讲师教龄五年以上并满足以上条件者,可由院(部)批准免予试讲)。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任课资格:实验指导教师应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教育规律,具有扎实的本学科、本课程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并通过实验指导资格认定,方可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任课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双重能力,对生产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带队教师一般应由指导过同类实习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任教资格: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经教学检查,对已开课程(或实践教学)教师连续二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学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或有一学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不合格,撤消其任课资格。

四、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十六条  开课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慎重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学院(部)教学领导复审。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的政治错误,不应更改。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另订新书,克服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做到不漏报,也不在原订书未用完时预订新书。

第十七条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教师应根据我校特点,结合专业实际,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自编具有一定特色的讲义。自编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3~4千字控制),并按印刷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印。对不及时交稿、不及时校对交印造成上课无书(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还要采取应急措施使学生有书可用。

第十八条  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教材,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按学校项目教材出版资助办法给予资助。

五、教学课堂

第十九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研室活动记录册上。

第二十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通过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等方式,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录像带和PPT课件等)。已讲过该课的教师至少应写讲授提纲。讲稿和讲授提纲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已经完整地听过该门课程的辅导教师,也应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辅导中定期听课。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学院(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讲稿、教材、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学生记分册等属教学必备材料,教室上课时必须带齐上述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讲究教学方法,注意启发式教学,要求做到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为了加深学生理解,提高教学效果,要通过应用和研制多媒体课件等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手段,积极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六、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按每4~6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进行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的质疑,以督促他们学好功课。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以便积累教学中的经验教训,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积累资料。

七、批改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单班作业应全部批改,双班以上的作业原则上批改1/2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

第三十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学生成绩记分册”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0%。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学生成绩记分册”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填写在“学生成绩记分册”内。“学生成绩记分册”交送学生所在学院归档备查。

八、考试与考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一般在结课后随堂进行,考试课程须进行学期考试,一般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并注意引导学生把注意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试题的覆盖面、难度、区分度要适当,属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本题一般应占10%。试题题型不得单一化,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命题份量应有相当的试题若干套(教考分离为A、B卷两套、非教考分离为五套),并由教务处随机抽用。试题出定后要经教研室、学院(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送交教务处。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试题要书写、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及试卷交学院(部)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严格把好考试这一关,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考教分离”方式,即任课老师不参与命题与试卷的批改,而由同课程组的其他教师承担命题与批改任务。也可直接借用外校较成熟的试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试题(卷)库,对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期末考试由教务处负责抽卷。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行考前的复习、辅导。在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重修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为防止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传达意见,不得透露评分过程和更改分数的意向,更不能应学生或家长的请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得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凑到及格。

第四十条    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严肃地执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宣布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学生弄虚作假。

九、实验与实习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必须加强对实验课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对每个实验,指导老师要进行试做;写出备课笔记,对实验现象、数据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指导老师在实验课前还应检查实验材料的准备情况及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开始前,指导老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堂实验课,限定预习合格后再安排补做。实验过程中,指导老师应巡回检查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的观察、实验数据的采集及组织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完成的各个试验后,应根据本实验课的特点及学生在每个实验中的表现、实验报告情况、实验考核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实验成绩。试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核。学生的实验成绩应在该课程考核前确定,以便审核理论考核资格和评定课程总成绩。对实验课无故缺席或无故不写实验报告者,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者,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者,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单列实验课的按一门课计)。

第四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并研究改革实验方法,改造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利用率,有条件时可设一些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以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创新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所有下企事业、社区等实习、社会实践(以下均简称实习)均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各学院应与学生(或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老师应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学生到达后在一周内将实习实施计划报教研室,实习实施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学生离校实习之前,应领取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本。指导老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本,结束实习之前,学生应写好实习报告。指导老师应认真评阅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老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学院保存备查。学生实习成绩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报送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安排指导老师等均按学校实习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十、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七条   承担指导课程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做充分的准备。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必须在学生开始设计(论文)前一学期末下达任务书。任务书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任务书中应列出设计(论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既要防止出现要求过高而实验设计条件不足的现象,也要防止实验工作过于简单,得不出有用结果的现象,保证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老师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富有生产、科研实践经验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指导老师的确定应由教师本人申请,教研室同意,并经学院批准。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承担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以4~8人为宜。对于初次承担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定期检查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带为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设计(论文)工作应按毕业设计(论文)的暂行规定进行,一般不能提前结束。教务处应在设计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学院(部)须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写好评语,评语应实事求是,并有针对性。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其中各专业优良比例控制在60%以内,优秀成绩不得超过20%。

十一、教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为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时间,各学院(部)、系(室)主任及全体教师都应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准备情况,着重检查备课、授课计划、教材、实践性环节落实等情况。教务处会同总务处等部门在开学前一周检查教学设施的维修与配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学期结束时,各院(部)应总结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充分肯定成绩,实事求是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落实好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教务处会同总务等部门全面检查教育设施,提出假期中维修和配置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每学期第十周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各级领导必须亲自领导与组织,认真抓好这一工作。要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围绕教学工作中心对全校工作进行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对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规范的执行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各学院(部)、系(室)应召开专门教学业务会议,进行对教学质量的估计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总结教学改革的经验,提出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改进等措施。每次检查要有重点,解决几个实际问题。检查的方式可灵活多样。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各学院(部)要写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于第十二周内报教务处。

十二、教学研究

第五十三条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总称。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研究与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部)、各教研室、实验室都须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十三、学籍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各课程综合成绩后,及时登记入册,并在假期中通知到学生和家长。同时,各学院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学生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此基础上,将所有要补考和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交送教务处,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教务处收到各学院的“学籍异动处理审批单”后,要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滥发文凭。

十四、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五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和学风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群体与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十八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节均应纠正或改进。属教学事故的,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按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五、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是考核、评比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同时废除浙越外教字〔2008〕105 号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