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1浏览次数:421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后备中坚力量。为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素养优、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充满活力的青年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文件精神,在上一学年实行助教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定《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法内容如下:

    一、基本内涵和意义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指高校自身负责实施,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 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培训的制度。
      建立和实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继承和弘扬高等学校优良办学传统,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参加助讲培养是青年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我校应尽的责任。
    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对象

1.新聘用从事教学工作(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2.在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教师;
    3.各二级学院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三、培养对象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
    3.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参加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研究工作。
    4.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做到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同时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5.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经考核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四、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
    1.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2.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3.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4.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5.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五、组织机构与责任部门

(一)校级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教研科、教师发展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二)责任部门与工作职责

1.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各二级学院是全面推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订本学院的一年一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3.各二级学院须为每个培养对象确定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至多不超过2名。

    六、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二级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考核小组应结合青年教师平时培养学习情况,通过试讲或公开汇报课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在培养期满后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3.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学校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延长助讲培养期、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获得教学上岗资格证书是教师参加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4.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满时应上交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执行考核表》,并经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七、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的业绩考核要求
    1.各二级学院对指导教师承担的培养工作应折算为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在评选先进中应优先考虑参与指导的教师。
    2.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期间,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其独立承担重要的教学任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