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26浏览次数:799

    为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结合我校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越外发〔2013〕82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

    1.各学院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和要求,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2.各学院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转专业计划、要求及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执行操作程序。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并将实施结果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二、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纪律处分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学生在现专业学习对今后就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和重读的学生,原则上不转专业。如原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3.专科第四学期及以上者,本科第五学期及以上者;

     4.不同学历层次或不同学制专业者;

     5.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

     6.转入专业无法容纳新增学生;

     7.应予退学处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申请时间

转专业工作时间为每学期1次,一般于当学期第16周开始,至18周结束。

     四、转专业申请程序

      1.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专科在前三学期末,本科在前四学期末),领取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于当学期第16周至17周前交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科办。依据第二条第一点第2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提供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

      2.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科办,应根据专业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含面试、笔试),根据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并由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根据学生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确定转入年级和班级。原则上跨学科、跨专业的,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视学生专业基础编入相应年级。于当学期第18周前将签署意见后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

     3.学校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同意转入表格及名单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4.根据学校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文件,有转入专业的学院教科办,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转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统计转入学生该专业应修而未修的课程学分,安排适当的时间让转入学生尽快完成重(补)修课程。

     五、转专业后学生学业要求

      1.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时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按照转入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经获得学分(或合格课程)符合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部门、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而未学习的课程应按照要求进行补修。各学院须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在学生转入一周内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补修可按照重修方式进行。

     六、其他

      1.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2013级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