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SPT主导性办学理念,强化学生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学校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课程,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行辅修专业制度。
第二条 主辅修专业制度的培养模式: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且修满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核心课程25学分及以上,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申办要求、程序
第三条 各学院可选择培养条件较好、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经学校同意后实施主辅修教育。
第四条 拟开设的辅修本科专业的名称和主干课程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要求,申办者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2周之前受理开办申请。首次申办者须提供完整的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实施方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在开办学期之前,将招生计划递交教务处和招就处,报学校批准。
三、修读对象、条件
第七条 凡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修满第二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分以上,学有余力者,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四、申请修读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持申请表向招生学院报名。
第九条 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招生学院注册修读。未按期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再予以注册。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学院须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辅修本科专业的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学生可根据本人能力和时间许可,安排每学期所修专业开设的全部或部分课程。
五、课程组织与编班
第十二条 辅修本科专业的教学任务、选课管理、课程考核、教室安排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辅修本科专业的教学任务同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按教学日历的实际执行学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核发课时费。
第十四条 辅修本科专业以单独组班方式为主组织教学活动。各教学班最少容量为15人,否则不予单独开班。如遇人数不到开班条件的,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插班跟读、网络课程自学或 “以考代修” 等形式修读,具体由开办学院向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为避免主修专业与辅修本科专业课程时间冲突,辅修本科专业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顺序和要求选课,未经办理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成绩无效。
六、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的学籍、成绩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等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课程不及格要进行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本科专业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单,任课教师须一式二份交专业所在学院,一份由开办学院存档,一份由开办学院按专业装订后集中送交教务处备案。开办学院建立学生成绩库管理,学习结束后开办学院打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开办学院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教务处审核归档。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报送成绩以及保存相应教学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免修与免听
(一)辅修本科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向开办学院申请免修;
(二)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开办学院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辅修本科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得抵冲主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本科专业所获得的学分可代替公共选修课(艺术类选修课除外)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辅修本科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同年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如本人愿意,可提出申请以继续完成辅修本科专业的修读,申请延迟修读原则上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四条 辅修本科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辅修本科专业的修读资格:
(一)主修专业课程累积达到6学分需要重新学习者(已经重新学习合格的课程不计算在内);
(二)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三)被退学者;
(四)辅修本科专业修读中擅自缺考2次以上(含2次)或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时者;
(五)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本科专业时,学生应向开办学院书面提出退修手续。
七、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顺利完成主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和达到学位证书要求的,由学校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已获毕业资格而未能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可由学校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但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可按公共选修课学分记录。
八、收费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修读辅修专业免收专业学费,超出正常学制年限的,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照选课学分收费。学费标准最高按每学分150元收取(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列帐管理。所收学费学校和开办学院三七分成,三成归学校,七成归开办学院。开办学院所收学费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开支,学校不另行拨款;教务处所需证书购置、打印等费用在学校所收学费中开支。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