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28浏览次数:417

    为深入贯彻SPT主导性办学理念,落实“三个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工作,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任务管理

1.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2.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学院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征求意见稿,各学院认真核对,若需修改或调整课程计划,请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计划(课程)调整审批表》,于第12周报教务处审批,第13周教务处向各学院(部)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3.各学院(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并于第15周将任课教师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各学院(部)应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4.各学院(部)于16周开始排课,放假前基本完成,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微调,形成全校课程总课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课表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6.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学院负责对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原则上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新任课程教师需经过试教,试教由学院领导、相关课程组及督导室人员担任评委,试教不合格者不得执教该门课程。

    二、课表编排管理

1.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课表编排要有利于专业教学目标管理。

   (2)凡有条件的课程均应直接安排在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实现“教、学、做、考”合一。

   (3)学校执行每天12节课制(上午5节、下午4节、晚上3节),课一般安排在上午和下午,选修课可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一般每天排课最多不超过6节。

(4)排课时要以每2节课或每3节课为一个授课单元安排,周课时4节以上的课程,每周必须安排2次以上授课,周课时为3的课程可采用单双周排课方法或3节连排。

(5)每周安排2次以上授课时间的课程,要合理安排授课间隔,在条件允许下,尽量使间隔均匀,决不允许在一两天内完成一周课时。

(6)同一个教师给同一个班级讲授不同课程时,不安排在同一天。

(7)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层次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

(8)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其他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3. 编排完成后的课程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1)正式课表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完成,报教学院长审核后及时将课表发至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

(2)由于师资、教室、实验室等资源冲突,确实需要对课表进行调整的,应在开学2周内完成,并将本学院课程总表报教务处。

(3)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三、调、停课管理

1.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2.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调课率作为对各学院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

3.学校对各学院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根据学院课程性质及每学期课程总学时,原则上各学院调课率不能超过10%,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对于超过允许调课率时,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4.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二周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5.调、停课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6.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全校性活动;

(4)任课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

(5)教师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的;

(6)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7)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8)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7.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例外);

(3)兼任外校课程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等;

(5)上课班级达到或超过3个小班的合班课程;

(6)全校性选修课程;

(7)教师自行在校外兼任讲座等活动;

8.调停课办理手续和要求:

(1)教师本人在教务系统申请调停课(调停课申请流程见附件),经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审核、教科办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调。

   (2)申请调停课时须报送一式三份申请表,由教师所在部门、学生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3)因公调停课的,办理时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注明项目地点和时间;会议需提供有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因私调停课的,须附上相关领导签字后的请假单。

   (4)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系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5)调停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到任课班级,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补课情况的检查工作。

    四、补课规定

    1.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改自习的课,必须在调停课结束后三周内补足,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2. 因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所造成缺课,不安排补课。

    五、其他

1. 各学院(部)应定期对本学院(部)调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调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督导室定期对调课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将对全校调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3.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停课手续,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者,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4.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