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10浏览次数:278

   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确保重修质量,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越外发〔2009〕107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0〕5号),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1.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2.各类实践性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考核不合格者;

3.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4.无故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期规定学时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而不能参加学期课程考试者;

5.按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的有效学籍时间内返校申请重修者。

   二、重修方式

1.重修形式原则上分为跟班听课和单独开班两种。

2.若有相同课程开课则应跟班听课;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上有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免听课,但必须完成相应的作业和实验、实习环节。

3.重修人数专业课程达到15人以上、公共课程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应单独组织课堂教学。

   三、重修办理顺序

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重修申请,办理重修手续。

2.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的2周内办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学分学费(每学分105元)。

3.每学期开学第3周,各二级学院汇总统计申请重修的学生名单,确定落实重修的学生,并将重修名单送交教务处。

   四、重修考试与成绩

1.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2.跟班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考核。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缓考。缓考须在开考前三天向二级学院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教科办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3.重修课程成绩注明重修,并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五、其他

1.学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及时重修。凡有重新修读机会而未重新修读课程的,不得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并按结业处理,对于学生在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2.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至有效学籍时间期满成绩仍不及格者,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永久结业处理;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学生可申请继续交费重修,成绩及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