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31浏览次数:274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课程考核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和教学质量。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与要求

1.凡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都应实施考核。

2.按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课程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考核科目和考核方式。

3.各类课程的考试(包括补考)安排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落实。

   二、考核方式及要求

1.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的命题教师确定,一般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几种方式结合使用。

2.闭卷考试的时间长度一般为90或120分钟,个别无法在120分钟内完成的课程可以延长至150分钟。

3.要积极推进各门课程的考教分离,逐步建立并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对同一教学大纲要求,同学时的课程实行统一试卷,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确保考试与评分客观、公正、准确。

4.在不违背考核目的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应避免不结合课程实际而照搬照抄一些标准化测试手段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资格审查

    任何课程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机会。任课教师根据以上条件于考核前进行考核资格审查,经二级学院教科办审核后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名单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

    四、试卷命题

1.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

2.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命题工作;认真确定各部分知识、能力测量内容占全部考试内容的比例、分值,所采用的题型、题量分配比例,以及题目的预测难度、区分度和考试的期望值等。

3.试题内容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易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4.闭卷考试应准备A、B两套试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准则。

     五、试卷印制与保管

1.试卷由命题教师打印、校核,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于考试前2周将正确无误的打印稿交试卷印制单位。

2.试卷采用全院统一制定的试卷样卷格式印制,注明考试课程名称、院系、学号、姓名、考试时间、成绩等栏目。

3.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作好试卷的印制、校对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印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试卷印刷完毕由开课部门领回负责保管,命题教师于考前两天到指定地点进行最后的清点、核对工作。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5.各课程试卷在考试前后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密。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考试组织

1.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公共课和跨学院课程具体的考试日程,并告知各教学单位。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考试日程。

2.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才可调整。

3.监考任务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落实。监考人员应按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要求监考,监考排定后不再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请他人代替时,须先征得二级学院教科办同意,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4.期末考试期间,学院安排考试巡视员。考试巡视员负责考场巡视、督察考风考纪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巡视员应认真履行巡视职责,秉公办事,巡视结束后应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及时将表交教务处。

   七、阅卷、评分与档案保存

1.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某些实践性教学环节或以百分制记分有困难者(如实验、实习、课程和毕业设计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实际情况。一般都要求做到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3.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同时,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类差错。

4.阅卷期间,严禁教师把试卷带到家里评阅;严禁学生到阅卷场地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干扰阅卷;任何人不可为学生说情加分,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课程成绩应考虑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参与、作业、讨论、单元测验等,具体计入比例项经各教系部统一确定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6.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职权或便利更改学生成绩(包括等级和分数)。如确有差错或评卷有误时,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所属二级学院教科办提出,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指定人员进行核实,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书面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更改成绩,否则更改成绩无效。

7.考试结束后,有关教师应在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按要求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签名,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成绩分析表》一起送交开课单位保存。

8.各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公布,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不可私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9.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充分陈述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转交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开课单位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反馈。

10.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及各种成绩登记表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