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8-25浏览次数:281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反考试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规定就座,经提醒未改正的;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根据作弊性质和影响的程度,将考试作弊分为一般作弊和严重作弊两类。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一般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等处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参与团伙作弊者;

8.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4.团体作弊的组织者或主谋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6.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威胁监考教师和严重干扰考场纪律者;

7.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三、考试违纪的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般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一般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密切注意考场情况,发现学生违纪或舞弊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明确告知学生已违反考场规则,属于违纪或舞弊行为,并应当场收取学生违纪或舞弊行为的材料,以上处理应避免影响他人考试;

2.监考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写明考生违纪性质,详细记载违纪、舞弊学生情况,将记录表及相关依据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考务部门,由考务部门及时将违纪、舞弊学生情况通报该生所在班主任或辅导员,要求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3.二级学院考务部门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汇总考试情况,将学生违纪、舞弊情况表送达教务处;

4.教务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会同学生处、考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及班主任,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5.二级学院学工办应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与辅导员班主任一起做好教育帮助工作。

6.作弊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处分材料将如实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