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落实SPT(Successful & Practical Talents)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场所,各二级学院、专业部要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实际,建立一定数量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与专业建设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合作,达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习实训的目的。
第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各专业部自行管理,教务处统筹协调。
第二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条件
1.合作单位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好,发展前景好。
2.合作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及承担的职能与我院相应专业对口,联系紧密。
3.能够为学生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并视实际情况能为学生尽量提供学习、生活、劳动保护和卫生条件。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任务
1.学院在人员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技术开发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2.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学生本人同意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录用相关专业毕业生。
3.合作单位按学院教学要求,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或实训,选派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实习生或实训生优惠收费或免收费用。产生经济效益的准就业性实习,双方协商后确定劳动实习生的报酬。
4.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协助学院解决实习生或实训生的食宿等相关条件。
5.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双方应共同探索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层次,积极向工学结合、定单式培养等方向努力。
第七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
1.由各二级学院、专业部根据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满足实习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2.二级学院对已达成合作意向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举行签字仪式,协议需规定双方的合作目的、权利与义务、合作年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该单位即正式成为我院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基地。
4.合作协议一式三份,合作单位、教务处、有关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5.经我院与合作单位协商后,可进行挂牌,牌面样式统一,书写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有关挂牌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商定。
第三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成立后,专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密切关系。专业部应向教务处提交每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双方联系人的名单以及相关情况,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确定、上报新的联系人名单及相关情况,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专业部负责人应根据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拟定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安排意见,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开展实施。专业部应将学生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与要求提前两周送达实习实训单位,与实习实训单位协商,从企业中选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研究落实实习实训计划具体事宜。
第十条 在实习实训开始前,有关专业部要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动员和培训。分散实习的,要布置好学生的实习任务;集中实习的,可以到实习实训基地,与实习实训单位一起组织对学生的培训。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与学生应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参加实训的学生应上交实训报告,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教学实习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训或实习中的综合表现评定成绩,由专业部和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存档。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撤消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合作:
1.两次违背合作协议或一次严重违背合作协议;
2.合作单位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与我协议专业不再对口;
3.合作单位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态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情况,不宜再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4.合作单位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
5. 我方专业建设方向发生变化等。
专业部应及时了解合作单位情况,对不适合继续承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单位,提出终止合作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核后决定。确定解除合作关系后,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对方单位,共同拆除所挂铜牌,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各专业部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训、实习计划,每学期末对每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是否落实了实践教学环节,并将统计情况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各专业部每学期要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调研,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撰写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或实训过程中,专业部要进行巡视,了解实习实训情况。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不定期抽查各专业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情况以及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此不符的其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