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做好2016 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越外发〔2012〕78号)文件精神,对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内容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对每位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毕业生是否取得毕业资格:普通本科生四年内是否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毕业论文),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所修公共选修课总学分是否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2.审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审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重修的课程学分数是否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重修的课程学分数是否累计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
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的填报
1.对审查合格的毕业生,由各学院按要求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附件一)。
2.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通过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者。
对此类学生,由各学院按要求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见附件二)。
3.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或第3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评为校级优秀SPT学生、励志SPT学生、SPT学生干部个人荣誉称号之一者;
(2)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包括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等)者;
(3)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者或通过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
(4)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省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两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达3000字以上, 必须注明作者单位,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者;
(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在5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全日制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见附件三),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交由相关部门审核。对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须被撤销处分。
对此类学生,由各学院按要求填写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附件一)表格最前端,并在备注栏内标明申请原因,如记过、重修、发表期刊名称、期号、文章名称等。
三、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程序及要求
1.5月17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单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进行公示。
2.各学院在5月21日将审查公示、确认无误后的各类表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3.学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4.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各学院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一位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认真审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务处
2016年3月21日
附件一: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全日制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附件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本科全日制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附件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届本科全日制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