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国(境)内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和加强,校内外学生转专业日趋增多。为了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交流学校修读课程与申请转换的本校课程学时、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
(四)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一般按1学分对应16或17学时认定为我校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外事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境)外学习的交流项目所修课程;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省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课程;
(四)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或外事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的校际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课程,如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以自费出国(境)留学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操作程序
(一)学校派出国(境)内外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转换程序
(1)学生申请赴国(境)内外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课程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交流生拟修读课程与学分转换对照表》(附表1),由专业负责人指导并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同意。学生赴交流学校后如需调整选课的,须在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调整方案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2)学生交流结束回校后一周内提交《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交流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附表2)、交流学校的成绩单原件、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资料(在国(境)外交流的学生由外事处审查认定学生资格、成绩单原件及课程名称中文翻译),然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的审批表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学院教科办存档备查。学院教科办根据审批表认定的结果,按转换课程的课程编号、成绩、学时、学分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课程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学校通识教育任选课。学院教科办根据审批表认定的结果,按交流学校实际修读的课程(翻译成中文课程名称并编码)、成绩、学时、学分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课程成绩转换方法和原则
(1)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交流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
(2)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等级(A、B、C……)的形式登记,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秀)=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良好)=80分,C(中等)=70分,D(及格)=60分,F(不及格)=0。
(3)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二级制(P、F)登记,换算为我校成绩标准为P(合格)=75分,F(不合格)=0。
(4)如遇其他无法参照前三款转换标准的,由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认定。
3.课程成绩计算办法
(1)交流学校一门课程认定为校内一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课程成绩认定;
(2)交流学校多门课程认定为校内一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各门课程中低分进行认定;
(3)交流学校一门课程认定为校内多门课程的,校内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课程成绩进行认定。
(二)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校、转入新专业,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
2.学生转校、转入新专业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会同开课学院(部)研究决定。原则上同一名称的课程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实际成绩和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记入;不同名称的课程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抵冲转入专业相近的课程,以实际成绩和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学分记入。
3.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均可认定为学校通识教育任选课,以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
4.转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应在转入学校后一周内,转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附表3),向转入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转入学院会同开课学院(部)审核确认,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负责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登录。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浙越外发【2011】 157号文件自动废除,其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表1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交流生拟修读课程与学分转换对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