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30浏览次数:447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以下统称“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根据原国家教委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隶属于学校管理,由实验教学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供保证。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物、财的作用,统筹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保障全校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负责对全校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对语音教室、专业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外语沙龙等教学场所进行管理及设备维护。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学校实验教学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教务处下发的课表落实好上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实验课教师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教学资料,配合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统计上报相关的实验教学信息。二级学院要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精心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技术潜力,提倡研制和改制仪器设备、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

三、建  设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统筹规划,全面安排,集中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设置应根据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需要,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建立(含更新、改扩建)实验室计划的论证申请材料,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进行论证,通过后报校长批准。总务处进行设备招标、采购和具体的建设施工。实验教学中心参加建设与规划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配套、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要做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四、体  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实验室由实验教学中心和二级学院共同建设与管理,面向全校开放,教学资源共享。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安排实行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制;实验室管理实行实验教学中心和二级学院双重负责制;实验室维护实行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制度。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二级学院任课教师要配合实验教学中心做好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管  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把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保卫处,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财产保管人要尽职尽责,在添置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低层次的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所管物品帐、卡相符,做到安全、卫生、文明。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本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项目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低值品管理、实验室基本情况管理等方面。由各实验教学中心汇总,每年按时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管理数据。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分为对实验课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工作评估,评估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工作业绩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改变作风,努力做好工作,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服务。

六、人  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教务处配合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校规定,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的工作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